制度是根本,但再严密的制度,也需要有人严格监管。而作为制度的执纪者,更要严格纪律约束、规范执纪制度,才能在源头上保障反腐败的严肃性与有效性。
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关,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。因其涉及工作领域的特殊性,往往让人觉得它是一个神秘的地方,但纪委不应该是一个神秘的机关,既然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,纪委的监督执纪权自然也应该在阳光下运行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,就是从根本上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让纪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可贵努力。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,也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,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。在纪检队伍中,利用监督执纪权大搞权钱交易、权权交易的“害群之马”还是存在。就如朱国明、魏健等人一般:在台上要求大家廉洁奉公,而私底下又收受贿赂,钻制度的空子,感觉到自己在纪委,就是监督别人的、是查别人的,没人监督自己。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,没有监督的权力会被无限放大为放任,会使一些意志不坚定的纪检干部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。无论是对纪委的机构来讲,还是对一个纪检干部的成长来讲,都需要用制度严格自我监督、自我约束。
要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纪检系统不光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措施,建立起执纪审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制度,严格审查程序,规范审查谈话、外查取证、措施使用、案件审理工作流程。还要加强纪检干部的思想教育,使其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、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,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。同时还要加大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的惩处力度。对跑风漏气、通风报信的内鬼坚决清除,做到违规必查,违法必究,牢固树立起纪委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公信力,把对纪委权力监督的笼子编紧织密。
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,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。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,就必须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拉紧纪委的权力缰绳,让监督执纪有纪更有忌。